为规范中国南极测绘研究中心(简称: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发挥奖学金在研究生教育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学校《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武大研字﹝2016﹞24号)、《武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大研字﹝2016﹞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一、参评对象
中心在籍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其中,2017级“保资生”不参评。
二、评定标准与比例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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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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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奖学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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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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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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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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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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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学费+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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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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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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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学费+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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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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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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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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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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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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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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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学费+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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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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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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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学费+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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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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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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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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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当年核算下拨的评奖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中心可适当调整学业奖学金各等级的获奖比例。
三、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申请者没有无故不上课和不参加科研活动的现象;
6、积极参加中心主办的学术报告(讲座、论坛)及其他研究生学术科技活动。参加的学术报告(讲座、论坛)及其他学术科技活动未达到中心规定场次要求的,不能申请一、二等学业奖学金。
7、硕士研究生申请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须符合:申报评选学年的学习成绩全部在B及以上(包含B-)。
四、评定办法
1、研究生新生入学第一年原则上只参评等同于学费金额的学业奖学金,即:学术型硕士、博士为三等学业奖;第二学年开始可参评其他等级学业奖学金;
2、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在开学后9月份开展。符合以上评定条件的研究生须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和初评,确定推荐名单,在中心内公示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若申请者未评上所申请级别学业奖学金者,可直接参评下一级别学业奖学金。
五、评定要求
(一)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界定时间期限为:上年9月1日—当年8月31日。
(二)所有科研成果及获奖必须冠名为:武汉大学中国南极测绘研究中心。
(三)研究生科研成果署名应是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其他均视为无效。
(四) 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的,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或进行相应调整:
1、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自批准之日起退回硕士基本学制年限内获得的博士生学业奖学金差额部分,以及博士阶段获得的所有学业奖学金;
2、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
3、更改培养方式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予发放学业奖学金,并退还研究生阶段已发全部学业奖学金;
4、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须退还所在学年未完成学习阶段的学业奖学金。
六、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一)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按照科研成果及竞赛计算得分。
(二)二年级硕士研究生计分:科学成果及竞赛,占60%;学习成绩,占25%;思想政治表现,占5%;社会活动、文体活动,占5%;社会工作,占5%。
总分=思想品德×5%+ 科学研究及竞赛×60% + 学习成绩×25%+ 活动获奖×5%+社会工作×5%
(三)三年级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计分:科学成果及竞赛,占85%;思想政治表现,占5%;社会活动、文体活动,占5%;社会工作,占5%。
总分=思想品德×5%+ 科学研究及竞赛×85% + 活动获奖×5%+社会工作×5%
七、评审程序
1.中心成立由中心主任任主任委员,分管副主任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讨论确定上报名单,并在学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2.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中心公示阶段向中心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中心评审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申诉人对中心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裁决并告知申诉人。
八、中国南极测绘研究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泽民
副主任委员:徐永芳
委员:刘旻、冯鱼、肖峰、李航、田山川
九、本办法由中国南极测绘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中国南极测绘研究中心
2017年9月19日
附件: